据宜宾装修网了解到,18日中午,钱先生和妻子站在临港区建材城19栋123号和124号门口,手中拿着这两间商铺的租赁合同,十分焦急。夫妻二人称,这原本是他们于2013年4月租下的商铺,今天本打算来装修,不料,招租方已经又租给了别人。
钱先生并不知道招商方已将商铺出租给了另一人。
两个承租方,同时拥有同一商铺的租赁合同。
钱先生说,去年4月2日,他与招租方签下19栋123和124号两间商铺为期三年的租赁合同,并准备用这两间共计97.1㎡的商铺经营建材生意。钱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盖有招租方财务专用章的收据,“签下租赁合同后,我就付了两间商铺一年的租金,共2.7万余元,另外还交了1万元的押金。”
同时,钱先生还向记者出示了招租方与他之间的沟通函件。2013年10月13日招租方发给他第一份函件,函件告知他,建材城已具备进场装修条件,正式通知钱先生于2013年10月17日之前必须进场装修,否则,招租方将严格依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直至收回商铺并不予退还保证金。
钱先生说,当时他在建材城看到,建材城内的路面并未铺好,还是烂泥巴路,并告知招租方,当时的情况并不具备装修条件。
2013年12月30日,招租方再次给钱先生发去函件,函件称,建材城已具备进场装修条件,公司工作人员多次通知钱先生进场装修,但钱先生不配合,已违反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且再次通知钱先生于2014年1月5日之前必须进场装修,如果钱先生继续不予理睬,招租方将有权收回商铺,钱先生所缴纳的各项费用一律不予退还。就此函,钱先生于2014年1月2日作了回复。回复称,11月底,钱先生到现场查看,建材城仍在铺路,商铺内还堆有装修建材;12月底,发现水电未通,不具备装修条件,商铺内仍堆有纸箱及物品。
钱先生给记者看了他当时拍下商铺的图片,从图片上可以看出,商铺内堆放了很多物品。
钱先生说,如果招租方最终将商铺租给他人,他将损失租金及所订产品费用共计近20万。
招租方多次以这样的函件催过钱先生装修,钱先生认为不具备装修条件,没有履行。
钱先生说,2月19日,招租方再次电话催他装修商铺,20日,他发现堆放在商铺内的物品还没有搬走,当时并拍下照片。“你好久搬,我就好久装,我的时间是没有问题的。”钱先生说他当时这样给招租办回复后,便去了郑州订货,不料,今天过来装修,商铺已经租给了别人。
据宜宾装修网了解到,现承租19栋123和124号两间商铺的喻先生告诉记者,3月2号,他来到建材城寻租商铺,招租方向他介绍,那两间门面是以前租出去的,之前租户在招租方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装修,就退了。“我是今年3月4日和招租方签订的合同。”喻先生说。
对此,招租方负责人肖女士称,他们多次以短信、电话和函件的形式通知钱先生装修商铺,钱先生一直未履行,2月20日,钱先生夫妻俩找到他们后,称商铺内堆有物品,无法装修。“我们告诉他,只要你进场装修,我们立马把物品搬走。”但双方却争执了一上午,也没有达成一致。最终,招租方拿出解约合同,让钱先生签字,钱先生并未签字。招租方称,只要钱先生不按合同规定执行,招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招租方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颜福圣说,合同的履行是建立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之上,承租方虽然出现了一定的违约情况,但因综合考虑履行情况过程中各种因素,若承租方有证据证明当时条件下确实不具备装修条件的,合同就不应当立即解除。
合同的解除,应当对违约事实进行认定。违约分为一般违约和根本违约,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一方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到。合同法确立的鼓励交易的原则,若合同解除成本大于履约成本,应该让合同继续履行,从节约的角度,若解除合同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损失,就应该支持合同继续履行。
招租方表示,愿意再和钱先生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