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宜宾装修网了解,原告官某、黄某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委托被告肖某为其装修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长江国际小区的房屋,该房屋的具体装修事宜由被告肖某交予被告刘某负责。装修完工后,房屋屋顶出现鼓包脱层现象。原、被告双方就装修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二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肖某、刘某赔偿其装修损失共计8760元。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承办人及时组织各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诉请的赔偿款不予认可,并否认原告房屋屋顶出现鼓包脱层现象是因为其装修不当造成,并且原告方提供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不能达到其预期的举证目的,但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其意愿进行赔偿的态度强硬。
在这种情况下,该案件看似诉讼标金额很小,但因涉及房屋装修质量问题及装修费用损失等专业性问题的举证,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协商,则需要对相关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评估鉴定,带来高昂的诉讼成本。承办法官从案件的具体性质出发,在庭审中分别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对各自面临的诉讼风险及可能导致的诉讼成本首先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同时,从传统的行业道德上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使得案件峰回路转,原、被告各方当事人都不再对是非争执不休,而是平心静气地达成了当庭调解协议,被告也立即当庭将达成的赔偿款按调解金额全额交付给了原告。这起纠纷在承办人的妥善处理下,快速、彻底地得到了处理,并且做到了案解事了,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的兑现。